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,为进一步【bù】降低火电厂大气污染【rǎn】物排放水平,天津市近日发布了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2/810-2018),并将于12-18起正式实施,这也是天津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。
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邓小文介绍,经测算,标准实施后,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,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,在一般【bān】气象条件下,PM2.5年均浓度可降低【dī】约2微克/立方米;通过降低排烟温度,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,若全【quán】部用于脱硫补水,按工业用水7.9元/吨测算,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。
根据标准规定,天津市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12-18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【dù】限值,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/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12-18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;现有燃油锅炉、燃气锅【guō】炉、燃气轮机组及65t/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12-18起执行相应排【pái】放浓度限值。
天津市全部公共煤电机组、自备煤电机组累计共17家45台,目前均已完成【chéng】超低排放改造。监测数据显示,经过超低排放改造,天津市煤电机组的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【nóng】度可以稳定达到10毫克/立方米【mǐ】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以下。
[来源:新华网]